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940號債權人勝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②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月五日②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聲請人所附支票影本,係由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相對人乙○○僅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債權人聲請法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既以相對人乙○○積欠票款未獲兌理為其求之原因事實,而依其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相對人乙○○並非發票人,則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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