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相對人 柳煌坤
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B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C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相對人D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一人監護人D02(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相對人E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一人監護人F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柳煌坤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柳煌坤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14,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收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附表:
編號標的(苗栗縣竹南鎮)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被代位人柳煌坤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大埔段中大埔小段472地號土地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21,466元1/45,367元2大埔段中大埔小段472-4地號土地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79,520元19,880元3大埔段中大埔小段472-4地號土地4,8002,6841/13,220,800元4五福段368地號土地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168,873元42,218元5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鄰○○00000號房屋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149,200元37,300元6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鄰○○00000號房屋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322,700元80,675元7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23,211元5803元8車號00-0000號汽車一部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金額為10,000元2,500元合計3,414,54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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