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謝棋安 被告 黃翊甄 法定代理人 黃新龍
李玉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