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 廖茂松 相對人 鄭奔李 特別代理人 劉佩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國敬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當事人欄聲請人『 廖茂淞 』聲請人『廖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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