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周廷謙 年籍詳卷被告 吳家源 同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