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訴訟代理人  李榮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慶耀 即慶
  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27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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