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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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原 告 楊玉美
被 告 王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硯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
○○號10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及B2/52車位(下稱系爭車位)應
遷返還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92,400
元(系爭房屋之現值以原告提出之102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
現值292,400元,系爭車位原告陳報其現值40萬元《原告民國103
年5月6日來電陳報,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