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林健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弘力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 陳良誌 代理人上列被告弘力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良誌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