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凡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1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