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334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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