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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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66號抗告人 徐勝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2日106年度交字第2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106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