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告 楊其賢 上開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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