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偉奇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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