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威誌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本院,茲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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