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國俊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
李敬之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
106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國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國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