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告 單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12年1月9日遷入苗栗縣後龍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