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130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告 單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12年1月9日遷入苗栗縣後龍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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