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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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告 劉繼逕
訴訟代理人 施信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子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姓名、可受送達處所、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而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即逕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