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憲章 被告 陳維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