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 郭君蘋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郭君蘋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債務人自陳於聲請前5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乙節,請 陳明 該營
業名稱、5年內平均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5年內之403表格;倘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5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於何時未再履行民國97年12月間與最大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商還款條件,並提出完整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及其附件(須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
⒊債務人稱其遭原工作之公司解職乙節,請陳明原任職公司名稱
、每月薪資、何時解職;又債務人如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離職證明書)。
⒋陳明債務人於春天酒店之工作內容?現是否仍任職該處?薪資
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為何?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⒌提出實際支出房屋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電話、網路
、國民年金、健保費之證明文件(包括最新房屋租賃契約,至繳費明細請向相關單位申請)。並陳明每月支出網路費之必要性。
⒍陳明債務人之配偶 詹文彬 自97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
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⒎債務人稱其配偶詹文彬現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乙節,請製作明細
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營業時間及平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陳明債務人之女詹○、子詹○每月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4,
500元、2,000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其2人目前就學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陳明債務人與其配偶詹文彬如何分攤每月家庭生活支出(如房
屋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及上開子女扶養費;如未分攤,請陳明其原因。
⒑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
關係、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收入各為何?⒒提出債務人之女詹○、子詹○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並提出補助款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