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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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25號聲請人 吳志龍 失蹤人 吳義雄 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義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4年12月12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義雄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義雄於民國57年12月12日失蹤,迄今下落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吳義雄於57年12月12日失蹤,迄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復有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106年12月5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0631307200號函、登記申請書、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6年12月5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0000000000
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12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12月11日新北殯館字第1063689895號函為證,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06年12月22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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