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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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19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李弘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二期計付違約金伍佰元,第三期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二期計付違約金伍佰元,第三期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