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伊孟 即 鍾稚 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