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王效輿
相 對 人  鐵琪
       武正忠
       武百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辦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配合聲請人向基隆安樂地政事務所
辦理時效取得基隆市○○區○○段292、293、280、282、
899、969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上權範圍為基隆市○○
區○○段○○○○○○○○○○○○○○○○○○○○○○○○號建物之座落範
圍。本件系爭不動產位於基隆市,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
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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