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八號、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盜版DVD光碟片共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已明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六七七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十五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六七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授權合約書、版權證明書、鑑識報告書、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六七七號卷查證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1│大雄的恐龍2006│2│├──┼──────────────┼──┤│2│小叮噹貓狗時空傳│1│├──┼──────────────┼──┤│3│JOJO冒險 野郎 ⑴│1│├──┼──────────────┼──┤│4│JOJO冒險野郎⑵│1│├──┼──────────────┼──┤│5│JOJO冒險野郎⑶│1│├──┼──────────────┼──┤│6│JOJO冒險野郎⑷│1│├──┼──────────────┼──┤│7│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⑴│1│├──┼──────────────┼──┤│8│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⑵│1│├──┼──────────────┼──┤│9│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⑶│1│├──┼──────────────┼──┤│10│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⑷│1│├──┼──────────────┼──┤│11│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⑸│1│├──┼──────────────┼──┤│12│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⑹│1│├──┼──────────────┼──┤│13│聖鬥士星矢冥王十二宮⑺│1│├──┼──────────────┼──┤│14│救世主傳說│1│├──┼──────────────┼──┤│共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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