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炫堯選任辯護人蔡勝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07年12月
4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3樓「威尼斯影城」11廳內,乘坐在代號3469B-000000號成年女子(下稱甲○)身旁時,先以外套將其上半身及甲○左腿遮蓋住,乘甲○不知而不及抗拒之際,突以隱藏於外套下之右手碰觸甲○左大腿隱私部位,對甲○為性騷擾行為得逞。案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身體隱私處罪。經查,被告所犯上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