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51號聲請人 李美華 (即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美華為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法院在案,且經股東臨時會選任李美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李美華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李美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保管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972號卷宗,查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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