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31號聲請人 陳明傑聯合羽球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明有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以北院錦民土95年度司字第33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會或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之事項,聲請人於95年5月3日收受補正通知,迄今尚未補正,依前述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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