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純貞 被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74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強制罪等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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