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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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陳麗卿 代理人 葉進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5│1000│1│├──┼─────────┼──────────┼────┼────┤│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2│1000│1│├──┼─────────┼──────────┼────┼────┤│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9│1000│1│├──┼─────────┼──────────┼────┼────┤│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6│1000│1│├──┼─────────┼──────────┼────┼────┤│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4│28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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