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崑洋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崑洋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彭崑洋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殺人未遂此一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涉此重罪訴追,其為求卸責而逃匿之心勢必強烈,堪認其具逃亡之虞,又被告於行為後隨有滅證事實,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惟被告所涉犯行尚待本院審理,且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而被告所涉犯行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等情,已如前所述,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
7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