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雄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之「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此部分前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裁定,回歸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