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31號聲請人( 許瓊玲 即債務人)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㈣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㈤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3月至107年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3月至107年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㈨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㈩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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