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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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信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黃子盈 律師 陳彥寧 被告 房孝如 訴訟代理人 黃乃芙 律師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之任一聲明,係請求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任一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一、被告應將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公開粉專頁「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刊登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圖片永久刪除。
二、被告應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公開粉絲專頁「黑心信義,還我錢來」首頁頂端以未設定閱讀權限之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本事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壹週。
三、被告應負擔費用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及「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字體為14號之格式,刊登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本事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壹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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