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73,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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