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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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2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收受贓物案件(97年度簡字第16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163號案件,經本院羈押中,因家庭需要被告扶養,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於97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於同年11月10日因易科罰金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並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所據之被告羈押之事實,既不存在,聲請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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