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洪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崑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300元。
二、被告呂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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