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1號原告 張燕玉 被告 蕭詩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其中請求給付2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