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7號原告 秦素蘭
呂溪泉 被告 葉明棋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