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住臺北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乃為紀念解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而制定,此見該條例第1條規定即明。是若受刑人已經死亡,當然即無再依前開條例聲請減刑予以更新向善之必要。本件受刑人已於96年8月4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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