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全成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全成所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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