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原告 謝明仁
謝弘傑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財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逾期未補正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計算式:132,000(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7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9/1728(原告應有部分1/192+5/432)=1,719,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零貳拾捌元。
二、被告王財、高 王秀卿 、 王秀美 、謝 王秀鳳 、 黃平山 、 黃平村 、 黃平田 、 謝宗良 、 謝雅錦 、 謝湘芬 、 謝福松 、 謝福川 、謝福明、 謝添福 、 謝福清 、 謝福隆 、 李世仁 、 黃正夫 、 黃照雄 、 黃宏義 、 闕帝統 、 闕絹繐 、闕絹綉、闕絹綾、 謝松 、謝鐘玉鶴、 謝文傑 、 謝明賢 、 謝文章 、 謝正德 、 謝明峰 、 陳月卿 、 游三祺 、 游三郎 、 游美玉 、 謝忠城 、 謝錦河 、 謝承宗 、謝永森、 謝銘焜 、 謝銘聰 、 顏月霞 、 張詩賢 、 張輝雄 、 張清祥 、 張清全 、 張碧雲 、 張瑞珍 、 張瑞蘭 、 李淑慧 、 吳富登 、謝志順、 謝志強 間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