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原告 謝明仁
謝弘傑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財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逾期未補正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計算式:132,000(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7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9/1728(原告應有部分1/192+5/432)=1,719,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零貳拾捌元。
二、被告王財、高 王秀卿王秀美 、謝 王秀鳳黃平山黃平村黃平田謝宗良謝雅錦謝湘芬謝福松謝福川 、謝福明、 謝添福謝福清謝福隆李世仁黃正夫黃照雄黃宏義闕帝統闕絹繐 、闕絹綉、闕絹綾、 謝松 、謝鐘玉鶴、 謝文傑謝明賢謝文章謝正德謝明峰陳月卿游三祺游三郎游美玉謝忠城謝錦河謝承宗 、謝永森、 謝銘焜謝銘聰顏月霞張詩賢張輝雄張清祥張清全張碧雲張瑞珍張瑞蘭李淑慧吳富登 、謝志順、 謝志強 間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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