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0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本事策略有限公司清算人 趙子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本事策略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趙子傑(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鎮○○路○○號4樓之2)為本事策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本事策略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事策略有限公司(下稱本事策略公司)
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137,719元(含本稅、滯怠報金、滯納金及截至民國100年6月13日之滯納利息),因本事策略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以100年5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7183900號函廢止登記,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張志宏 已於99年1月12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本事策略公司欠稅無法執行,為欠稅清理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經查,相對人本事策略公司於100年5月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
產業商字第10037183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張志宏為本事策略公司之唯一股東,其99年1月12日死亡後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事策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事策略公司章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99年12月20日基院義99家聲宇字第171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查內政部、民政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35頁),堪信為真。是為處理本事策略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本事策略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張志宏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本件係選任本事策略公司之清算人,自應以熟悉該公司業務者為當,張志宏之繼承人僅係其之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並無證據證明其等適任本事策略公司之清算人,而趙子傑(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擔任本事策略公司股東兼董事,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本事策略公司之事務,本院因認選派趙子傑為本事策略公司之清算人較為妥適,爰依前揭規定,選派趙子傑為本事策略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