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良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良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經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71公克、驗餘淨重0.0440公克),經送請鑑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等扣案物品應屬違禁物,爰依首開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良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471公克、驗餘淨重0.0440公克,有該院106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驗餘淨重0.0440公克,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