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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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9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泰億 、關係人 賴志維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賴志維於民國94年11月4日及民國97年1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人向聲請人合併前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000元及1,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吳泰億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647,91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泰億、關係人賴志維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0年11月21日前補正相對人吳泰億、關係人賴志維(Z000000000)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聲請人已於100年11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