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141號債權人 王正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惠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363537、498445、498447本票金額壹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票號363537、498445、498447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故不得依據票款請求,就請求金額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元部分,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