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郭松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明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下庄段119、137地號及下庄段2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