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經核聲請狀送達代收人記載為「 白晚妤 」,惟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報案人姓名為「 白婉妤 」,如報案人亦為本件聲請之送達代收人,請具狀陳明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係「白晚妤」或「白婉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