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洪淑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淑眞真於民國94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699元洪淑眞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99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