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強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拍賣之船舶,於本件聲請時(即112年2月8日)之船舶所在地。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船舶之船舶抵押權設定(包含變更)契約書影本、船舶登記簿謄本、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陸強輝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3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借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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