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57號聲請人 倪香蕾 應受監護宣 倪邵素珍 告之人院)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倪邵素珍之親屬系統表上所載之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具狀 陳明 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皆須親自用印、簽名)。
三、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請於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前,先行向該醫院確認,該院有無提供司法精神鑑定服務後,始陳報本院。
四、請具狀陳明平日由何人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倪邵素珍?費用由何人支付?倘台端長年在香港生活,又如何執行監護人職務?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明芝